关于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小微企业界定有关问题的通知

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工业和信息化局、财政局、税务局、统计局、市场监管局、大数据局:   近年来,我市围绕扶持小微企业就业创业,出台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、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、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,有力助推了小微企业发展。为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就业创业政策执行,提升政策落实绩效,现就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小微企业界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   一、明确我市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小微企业范围。是指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,按照《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统计局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)有关规定划型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,且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国家小微企业名录库中的企业。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。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市场主体,需具有法人资格。   对台港澳居民、外国人在我市创办的企业,按照以上标准进行小微企业界定,按规定落实有关就业创业政策。   二、加强信息系统联动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青岛税务局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、市统计局、市大数据局等部门,建立享受我市就业创业政策小微企业信息联动机制,采取大数据信息比对的方式,按照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文件规定的划型标准,以在我市的从业人数、营业收入、资产总额为条件,对申报主体进行信息比对。符合条件的,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查询国家小微企业名录库,查询结果存在的,作为享受我市就业创业政策的小微企业。   三、做好政策衔接。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,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提交申请未完成审核的,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发放。  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青岛市财政局 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  青岛市统计局  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 2020年1月22日 责任编辑:田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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